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