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