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