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