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