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未对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未按照监理规范实施旁站监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