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