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和施工或者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