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