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者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