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书面监督意见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书面监督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