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