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或者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六)约谈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