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承诺期限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通知书应当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自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