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等,采取现场影像记录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