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调查;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在勘察文件中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