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勘察文件等进行设计,并加强总体设计,满足交通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设计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应当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