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标、质量监督、开工、交工、竣工等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他从业单位进行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向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