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建并按照委托合同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