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