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