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