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