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