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