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有效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居住区五公顷以上必须规划百分之四以上的面积集中实施公园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规划两个以上面积各不少于十公顷的公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