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