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旅游经营者的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