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本市建立统一旅游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