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国家和本市已经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一)因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营的延误、取消等原因影响行程的处理;(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处理;(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