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旅游者应当文明旅游,不得实施不文明行为。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规定。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旅游者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