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从事旅游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营运线路应当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客运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