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者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

(三)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者区县(自治县)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