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客、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二)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三)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或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四)港口客运站或其他船票销售点未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