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