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