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货船运输第十七条已修改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