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