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