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