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