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