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