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