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