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