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