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