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