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四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