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