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