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