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许可与备案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