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