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许可与备案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